Wednesday, November 3, 2010

 在肖传国案件中法院的态度为何如此?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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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肖传国案件中法院的态度为何如此?

  作者:普鲁士蓝

  方舟子先生:

  方先生,我很敬佩您在中国能够发出不一样的声音。

  您在新浪博客第一篇文章,言辞间认为,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虽有故意伤
害的动机和目的,但结果只造成轻微伤的情况,都是判作寻衅滋事罪的。

  不知道您是不是反讽的意思。但我想对您说的是,中国的司法实践和刑法理
论,都不是这样判的。但是这样判自然是有它的原因的。肖传国雇凶的案子,在
我看来,可能的判决结果无非两个,或者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故意杀人罪。这
取决于证据是否充足。但是法院的判决并不让我感到意外。

  我想有两个原因。一个是程序上的原因。一个是这个案件的特殊性。

  第一,程序上的原因。 我想法庭事前很可能收到了指示,庭长不会这么糊
涂,在审判一线的人,通常没有这么糊涂。我猜想,您的这个案子,应该不是合
议庭作出的审判意见,而是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在我国,审判委员会是由党
委绝对领导的,是审判的最终决定机关。法律规定,凡是案情复杂的案子,或者
牵涉面太多的,都要由合议庭提交法院院长,再由法院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
员会。

  这个案子,案情倒不复杂,但是海内轰动,全球华人瞩目,其社会性就上升
到第一位了,以我个人的判断,合议庭估计不会敢于擅自决定,审判会委员甚至
在没有开庭之前估计就已经定下了调子。

  这符合我国的惯例,任何事情都是事先谋划好的。案件的结果取决于庭审的
辩论和双方出具的证据的证明力和有效证据的数量以及能否形成证据链,这些都
不能左右案件的结果,案件的结果绝大多数时候在开庭前就定下来了,尤其是社
会普遍关注的案子。这种案子通常还不会允许记者采访。而且通常会有人将旁听
证全部办走,不让媒体和其他“好事”之人进入。这种“和谐”的作风,是我国
法院的一贯作风。

  因此,您的这个案子,十有八九是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然后合议庭宣布
的。也就是说,法院党委开过会讨论过了。或者某个重要领导批示过了。也许这
个领导甚至比这个法院高许多级别。

  第二个原因是您这个案子的特殊性。我国的法院只欢迎一种人:听话的人。
法院这么判,不一定像外界所认为的那样,说是被当事人给贿赂了。我认为,不
大可能。说的再肯定一点。几乎可以肯定没有贿赂法官。法院之所以这么判,是
因为,法院就是讨厌您这样的“找茬的人”,“不听话的人”。不知道您是不是
听说过张思之大律师,他代理过的江青的案子,是我们这个行业公认的新中国第
一大律师。但是您可能更加不知道的是,迄今为止,张思之律师代理的案件,没
有一个赢的!没有一个!在中国,只要是法院,听到他就会害怕。不管他在法庭
上如何口若悬河,据理力争,证据确凿,法院该怎么判还怎么判。你讲你的,我
判我的。甚至有些法院表示:张某人不来还好,他来了,这个案子本来能判他代
理的那方赢,我也判他输。

  再一个例子,就是王海。王海的前期的一些案子也赢了。但是后期的案子,
法院渐渐地不支持他。法院从骨子里不喜欢这种不听话的人。

  说了这么多,是佩服您的勇敢才说的。感谢您的一颗爱国之心,肯回国来做
这么一件出力不讨好,被人仇恨,被人追杀,还没有人保护的事情。我不爱国,
因为这个国家不爱我。但是我佩服您的勇气,所以我写下了上面这些话。谢谢您。

(XYS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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