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October 1, 2010

没有权利,便没有损害(老罗千万别看)zt

没有权利,便没有损害(老罗千万别看)

辉格 @ 2010-10-1 16:43 阅读(423) 评论(3) 推荐值(58) 引用通告 分类: Q&A

当然,这是指“法律意义上的损害”。

从获得的反应看,不少人认为,在你楼下大音量卖唱,严重干扰了你的生活工作,造成损害的事实是明白无误的,依直觉便可知,理应得到司法救济来加以矫正。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首先,逻辑上,权利先于损害,干扰的事实仅仅表明住户的利益受到了减损,但他人的行为减损了你的利益,并不意味着他在法律上侵犯了你的权利(即法律意义上的损害),要认定损害,必须先证明你拥有排除这种行为的权利。

比如,我住的村子以前有且仅有一家饭店,后来有人又开了一家,此后,前一家店的生意减少了30%,显然,后者的开店行为,减损了前店老板的利益,那么,他是否能够主张:我的权利遭受了侵犯,应获得司法救济来加以矫正呢?

答案并非一目了然,在中世纪欧洲,此类主张通常会得到司法支持,那时候的法律一般会承认商家或行会组织在某地的长期无竞争存在能够构成垄断性权利,因而他/他们拥有排除他人在本村开饭店的权利。

后来,随着自由贸易运动的影响力不断增长,行会权利逐渐被剥夺,到今天,至少在市场经济国家,法律一般不再支持此类权利了,但也有少数例外,比如某些地方的医疗业、律师业、邮递业等等;这一过程之中,法律被改变了,既有的权利被废除了。

扯远一点,经济学家常说,自由交易在增进交易双方利益的同时,没有降低其他人的利益,因而交易总是带来帕累托改进,而帕累托改进是在主观价值论前提下唯一可被客观确认的改进。

但是,经济学家(至少科斯之前的经济学家)在这么说的时候,常常忘了一个前提:认为交易带来帕累托改进的前提是权利是明确的,而认定损害的依据是权利而非实际利益;如果脱离这一前提,可以说,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交易会带来帕累托改进。

比如,当我在两家相邻饭店门口徘徊时,两位店老板都面临着达成一次交易的机会,而当我终于踏进其中一家并坐下开始点菜时,另一家便即刻丧失了上述交易机会,也就是说,这两家饭店的任何一家,每当他招揽到一笔生意时,便减损了另一家的利益,于是按定义这笔交易便不是帕累托改进。

类似的,作为消费者,在给定供给能力时,我的每次购买行为实际上都或多或少会抬高所购商品的价格,因而减损了其他可能购买这些商品的消费者的利益,于是按定义,这些交易也不是帕累托改进;所以,帕累托效率这个概念,离开权利明确且损害以权利而定这一前提,便毫无用处。

言归正传,上述离题扯蛋说明了,利益冲突无处不在,若法律的宗旨是消除利益冲突,就只能把多人社会降解为一个个鲁滨逊孤岛,舍此无他;但法律的宗旨并不在此,相反,法官的每一次判决,在将确认一方权利的同时,总是减损另一方的利益。

其次,尽管我承认直觉与法律并非无关,但在个案中,个体的直觉常常并不能准确判断权利边界之所在,他们所处信息环境常常令他们将对当事一方所遭受之利益减损的同情,错误的转变为对其权利遭受侵犯的认定,而这种误认指向当事哪一方,与事件被陈述和传播的方式高度相关。

试想,假如你听到的是这样一个故事:一位外地来的下岗妇女,多年来在某个社区外的街角摆摊卖早点,挣到的钱勉强能供两个孩子上学,在早点摊站稳脚跟之后,她把老公也接来摆了个修车摊了,现在全家租住在某间地下室里,突然有一天,城管来了……(此处省略3000字和20张照片)……声称附近居民投诉早点摊每日早晨人头攒动喧闹不堪致沿街居民损失睡眠时间平均长达1.5小时,现依据XXXX规定予以取缔清除……

很明显,附近居民的利益减损是显著的事实,而他们的投诉和城管的行动也有着充分的成文法支持,但我并不认为公众对此的直觉感受、评价和反应,是一目了然不容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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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ter112232

water112232 [123.2.216.*] @ 2010-10-1 19:43:10
This is good stuff. Everyone should see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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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电花蜓

笑电花蜓 [217.186.192.*] @ 2010-10-1 20:26:51
说的很好,之前只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想问题,第一次进行这样的思考,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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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俗的山里人

粗俗的山里人 [99.192.75.*] @ 2010-10-1 20:47:14
这个类比是有问题的.首先,你卖唱的没有任何经营许可和法律程序,你干扰了别人有完全合法程序的单位,人家提意见甚至要你走也是应该的.怎么能用商家之间的公平竞争来类比呢?卖唱的在公共场所,这个公共场所准许这样做吗?我不太懂法律,不过相信在中国一般也是不允许的.其次,文中又举了一个摆摊卖报的例子.什么城管之类的就不说了.但也不能因为摆摊就成了可以喧闹的理由吧.在西方国家一旦扰民是可以随时找警察的,屡教不改也是有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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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mask

trumask [160.129.20.*] @ 2010-10-1 22:11:55
还是搞不清博主究竟想说什么。就好比这个卖唱的在博主的家门口天天唱歌,你会如何想。给他们倒杯茶,跟他们一起唱?

这里面其实涉及到一个西方称为社区的bylaw问题,就是说,一个社区里面,那些是能做的,那些是不能做的,这个社区里自发地形成了一个共识,然后以文字形式大家签字表示同意(比如,你买了房住进来了,就表示要遵守这样的共识或规则)。就老罗那个例子,老罗去找社区管理部门完全是对的,而社区管理部分也应该出面把问题解决,而不是让老罗作为个人或一个独立的住户(商户)出面解决。在中国就是这样,往往应该是行政部门担当的事情,总需要各人去花无比的力气或公或私地想办法。用中国的术语就叫投诉无门---因为他们不作为。

再举个例子,最近苹果的老乔要改建自己买的一做老房子。理论上,美国够资本主义了,老乔也够有钱的了,对吧,他买的房子也是他自己的私有财产,想干啥就干啥。可不行,他买的老房子是美国一个很老的有钱人住过的地方,当地正试图把它作为历史文化遗产来保护。所以,老乔想改建,必须打报告被批准。这个事件双方都在法庭上来回搞了很久。据说,最近应该是能通过了。

举老乔这个例子就是想说明,这个权利的事情不能单独地来看,不是你自己想当然有就有的(比如自己买的房子)。也不是你想当然没有就没有的(比如老罗公司所在的公共场所)。

所以,老罗的权利并不是博主写出来的所谓的法律规定有还是没有,而是应该有老罗公司所在的社区bylaw所决定的。这也是为什么老罗发动周边住户或商户签署意见书的做法是对的。事实上,这个做法应该早在这个社区成立之初就已经建立,然后经由各住户协商同意,并聘请管理委员会来执行。问题恰恰就在这里,祖国连这么个基本社区的组织都不给予完全的自由。想想,自己买的房子连组织自己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利都没有。

基于同样道理,博主最后举的例子也就无法成立:这样的摊子如果没有经过社区同意,当然是不行的。跟城管没什么关系。

博主文中举的饭店竞争的例子更是属于无厘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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