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December 9, 2008

一黑到底(z)

一黑到底

王小山 @ 2008-12-8 23:07 阅读(3764) 推荐(42) 分类: 山外有山

一黑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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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刑拘(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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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波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刑拘(z)


莫之许 @ 2008-12-9 21:31 阅读(5909) 评论(54) 推荐(103) 引用通告 分类: 未归类

12 月8日晚9点之后,居住在北京的著名作家、独立中文笔会理事和前会长刘晓波博士,刚访德归来的著名宪政学者张祖桦家门前同时出现众多警察站岗。9点半钟张祖桦下楼散步,近11点回家,和刘晓波通了电话,互道警察上岗。几分钟后,11点整,警察同时涌入刘、张家,向张出示的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传讯证,对刘晓波出示的则是“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刑事拘留证。

两人被带走之后,大批警察开始对刘张二人进行抄家。刘晓波家11名警察一直抄到9日上午九点,抄走刘晓波和妻子刘霞的电脑3台,全部私人信件和大批书籍。张祖桦家同样抄走夫妻二人的电脑四台,全部私人信件和几十本书籍之后,又来抄第二回,抄走张家(包括岳父母的)全部现金、银行卡和存折,后经交涉,只留下现金一万元。次日上午10点多钟,张祖桦被放回家。

对刘、张二人采取的警察行动,最直接原因显然是与中国知识界为纪念在12月10日《世界人权宣言》公布六十周年联署的《零八宪章》有关。此外,在此前后,北京与各地的一些警察《零八宪章》签署人也收到警方盘问、骚扰和、设岗和禁止外出等。





参考文件:

O八宪章

2008年12月10日公布

零 八 宪 章

一、前言

今年是中国立宪百年,《世界人权宣言》公布60周年,“民主墙”诞生30周年,中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0周年。在经历了长期的人权灾难和艰难曲折的抗争历程之后,觉醒的中国公民日渐清楚地认识到,自由、平等、人权是人类共同的普世价值;民主、共和、宪政是现代政治的基本制度架构。抽离了这些普世价值和基本政制架构的“现代化”,是剥夺人的权利、腐蚀人性、摧毁人的尊严的灾难过程。21世纪的中国将走向何方,是继续这种威权统治下的 “现代化”,还是认同普世价值、融入主流文明、建立民主政体?这是一个不容回避的抉择。

19世纪中期的历史巨变,暴露了中国传统专制制度的腐朽,揭开了中华大地上“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的序幕。洋务运动追求器物层面的进良,甲午战败再次暴露了体制的过时;戊戌变法触及到制度层面的革新,终因顽固派的残酷镇压而归于失败;辛亥革命在表面上埋葬了延续2000多年的皇权制度,建立了亚洲第一个共和国。囿于当时内忧外患的特定历史条件,共和政体只是昙花一现,专制主义旋即卷土重来。器物模仿和制度更新的失败,推动国人深入到对文化病根的反思,遂有以“科学与民主”为旗帜的“五四”新文化运动,因内战频仍和外敌入侵,中国政治民主化历程被迫中断。抗日战争胜利后的中国再次开启了宪政历程,然而国共内战的结果使中国陷入了现代极权主义的深渊。1949年建立的“新中国”,名义上是“人民共和国”,实质上是“党天下”。执政党垄断了所有政治、经济和社会资源,制造了反右、大跃进、文革、六四、打压民间宗教活动与维权运动等一系列人权灾难,致使数千万人失去生命,国民和国家都付出了极为惨重的代价。

二十世纪后期的“改革开放”,使中国摆脱了毛泽东时代的普遍贫困和绝对极权,民间财富和民众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个人的经济自由和社会权利得到部分恢复,公民社会开始生长,民间对人权和政治自由的呼声日益高涨。执政者也在进行走向市场化和私有化的经济改革的同时,开始了从拒绝人权到逐渐承认人权的转变。中国政府于1997年、1998年分别签署了两个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全国人大于2004年通过修宪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今年又承诺制订和推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但是,这些政治进步迄今为止大多停留在纸面上;有法律而无法治,有宪法而无宪政,仍然是有目共睹的政治现实。执政集团继续坚持维系威权统治,排拒政治变革,由此导致官场腐败,法治难立,人权不彰,道德沦丧,社会两极分化,经济畸形发展,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遭到双重破坏,公民的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得不到制度化的保障,各种社会矛盾不断积累,不满情绪持续高涨,特别是官民对立激化和群体事件激增,正在显示着灾难性的失控趋势,现行体制的落伍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二、我们的基本理念

当此决定中国未来命运的历史关头,有必要反思百年来的现代化历程,重申如下基本理念:

自由:自由是普世价值的核心之所在。言论、出版、信仰、集会、结社、迁徙、罢工和游行示威等权利都是自由的具体体现。自由不昌,则无现代文明可言。

人权:人权不是国家的赐予,而是每个人与生俱来就享有的权利。保障人权,既是政府的首要目标和公共权力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中国的历次政治灾难都与执政当局对人权的无视密切相关。人是国家的主体,国家服务于人民,政府为人民而存在。

平等:每一个个体的人,不论社会地位、职业、性别、经济状况、种族、肤色、宗教或政治信仰,其人格、尊严、自由都是平等的。必须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落实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政治权利平等的原则。

共和:共和就是“大家共治,和平共生”,就是分权制衡与利益平衡,就是多种利益成分、不同社会集团、多元文化与信仰追求的群体,在平等参与、公平竞争、共同议政的基础上,以和平的方式处理公共事务。

民主:最基本的涵义是主权在民和民选政府。民主具有如下基本特点:(1)政权的合法性来自人民,政治权力来源于人民;(2)政治统治经过人民选择,(3)公民享有真正的选举权,各级政府的主要政务官员必须通过定期的竞选产生。(4)尊重多数人的决定,同时保护少数人的基本人权。一句话,民主使政府成为“民有,民治,民享”的现代公器。

宪政:宪政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法治来保障宪法确定的公民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原则,限制并划定政府权力和行为的边界,并提供相应的制度设施。

在中国,帝国皇权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在世界范围内,威权体制也日近黄昏;公民应该成为真正的国家主人。祛除依赖“明君”、“清官”的臣民意识,张扬权利为本、参与为责的公民意识,实践自由,躬行民主,尊奉法治,才是中国的根本出路。

三、我们的基本主张

藉此,我们本着负责任与建设性的公民精神对国家政制、公民权利与社会发展诸方面提出如下具体主张:

1、修改宪法:根据前述价值理念修改宪法,删除现行宪法中不符合主权在民原则的条文,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权的保证书和公共权力的许可状,成为任何个人、团体和党派不得违反的可以实施的最高法律,为中国民主化奠定法权基础。

2、分权制衡:构建分权制衡的现代政府,保证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确立法定行政和责任政府的原则,防止行政权力过分扩张;政府应对纳税人负责;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建立分权与制衡制度,中央权力须由宪法明确界定授权,地方实行充分自治。

3、立法民主:各级立法机构由直选产生,立法秉持公平正义原则,实行立法民主。

4、司法独立:司法应超越党派、不受任何干预,实行司法独立,保障司法公正;设立宪法法院,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权威。尽早撤销严重危害国家法治的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避免公器私用。

5、公器公用:实现军队国家化,军人应效忠于宪法,效忠于国家,政党组织应从军队中退出,提高军队职业化水平。包括警察在内的所有公务员应保持政治中立。消除公务员录用的党派歧视,应不分党派平等录用。

6、人权保障:切实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设立对最高民意机关负责的人权委员会,防止政府滥用公权侵犯人权,尤其要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任何人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传讯、审问、处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7、公职选举:全面推行民主选举制度,落实一人一票的平等选举权。各级行政首长的直接选举应制度化地逐步推行。定期自由竞争选举和公民参选法定公共职务是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

8、城乡平等:废除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落实公民一律平等的宪法权利,保障公民的自由迁徙权。

9、结社自由: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权,将现行的社团登记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开放党禁,以宪法和法律规范政党行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确立政党活动自由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政党政治正常化和法制化。

10、集会自由:和平集会、游行、示威和表达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自由,不应受到执政党和政府的非法干预与违宪限制。

11、言论自由:落实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学术自由,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制订《新闻法》和《出版法》,开放报禁,废除现行《刑法》中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条款,杜绝以言治罪。

12、宗教自由:保障宗教自由与信仰自由,实行政教分离,宗教信仰活动不受政府干预。审查并撤销限制或剥夺公民宗教自由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禁止以行政立法管理宗教活动。废除宗教团体(包括宗教活动场所)必经登记始获合法地位的事先许可制度,代之以无须任何审查的备案制。

13、公民教育:取消服务于一党统治、带有浓厚意识形态色彩的政治教育与政治考试,推广以普世价值和公民权利为本的公民教育,确立公民意识,倡导服务社会的公民美德。

14、财产保护:确立和保护私有财产权利,实行自由、开放的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创业自由,消除行政垄断;设立对最高民意机关负责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合法有序地展开产权改革,明晰产权归属和责任者;开展新土地运动,推进土地私有化,切实保障公民尤其是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15、财税改革:确立民主财政和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建立权责明确的公共财政制度构架和运行机制,建立各级政府合理有效的财政分权体系;对赋税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以降低税率、简化税制、公平税负。非经社会公共选择过程,民意机关决议,行政部门不得随意加税、开征新税。通过产权改革,引进多元市场主体和竞争机制,降低金融准入门槛,为发展民间金融创造条件,使金融体系充分发挥活力。

16、社会保障:建立覆盖全体国民的社会保障体制,使国民在教育、医疗、养老和就业等方面得到最基本的保障。

17、环境保护:保护生态环境,提倡可持续发展,为子孙后代和全人类负责;明确落实国家和各级官员必须为此承担的相应责任;发挥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18、联邦共和:以平等、公正的态度参与维持地区和平与发展,塑造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维护香港、澳门的自由制度。在自由民主的前提下,通过平等谈判与合作互动的方式寻求海峡两岸和解方案。以大智慧探索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可能途径和制度设计,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

19、转型正义:为历次政治运动中遭受政治迫害的人士及其家属,恢复名誉,给予国家赔偿;释放所有政治犯和良心犯,释放所有因信仰而获罪的人员;成立真相调查委员会,查清历史事件的真相,厘清责任,伸张正义;在此基础上寻求社会和解。

四、结语

中国作为世界大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和人权理事会的成员,理应为人类和平事业与人权进步做出自身的贡献。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当今世界的所有大国里,唯独中国还处在威权主义政治生态中,并由此造成连绵不断的人权灾难和社会危机,束缚了中华民族的自身发展,制约了人类文明的进步——这种局面必须改变!政治民主化变革不能再拖延下去。

为此,我们本着勇于践行的公民精神,公布《零八宪章》。我们希望所有具有同样危机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中国公民,不分朝野,不论身份,求同存异,积极参与到公民运动中来,共同推动中国社会的伟大变革,以期早日建成一个自由、民主、宪政的国家,实现国人百余年来锲而不舍的追求与梦想。

签署人:303人

于浩成(北京,法学家)
张思之(北京,律师)
茅于轼(北京,经济学家)
杜 光 (北京,政治学家)
李 普 (北京,老记者)
沙叶新(上海,剧作家)
流沙河(四川,诗人)
吴茂华(四川,作家)
张显扬(北京,思想家)
孙文广(山东,教授)
鲍 彤(北京,公民)
丁子霖(北京,教授)
张先玲(北京,工程师)
徐 珏(北京,研究员)
蒋培坤(北京,教授)
刘晓波(北京,作家)
张祖桦(北京,宪政学者)
高 瑜(北京,记者)
戴 晴(北京,作家)
江棋生(北京,学者)
艾晓明(广东,教授)
刘军宁(北京,政治学家)
张旭昆(浙江,教授)
徐友渔(北京,哲学家)
贺卫方(北京,法学家)
莫少平(北京,律师)
陈子明(北京,学者)
张博树(北京,政治学家)
崔卫平(北京,学者)
何光沪(宗教学专家)
郝 建(北京,学者)
沈敏骅(浙江,教授)
李大同(北京,记者)
栗宪庭(北京,艺术评论家)
张 鸣(北京,教授)
余 杰(北京,作家)
余世存(北京,作家)
秦 耕(海南,作家)
周 舵(北京,学者 )
浦志强(北京,律师)
赵达功(深圳,作家)
姚立法(湖北,选举专家)
冯正虎(上海,学者)
周 勍(北京,作家)
杨恒均(广州,作家)
滕 彪(北京,法学博士)
蒋亶文(上海,作家)
唯 色(西藏,作家)
马 波(北京,作家)
查建英 (北京,作家)
胡发云(湖北,作家)
焦国标(北京,学者)
李公明(广东,教授)
莫之许(北京,评论家)
李柏光(北京,法学博士)
傅国涌(浙江,作家)
马少方(广东,商人)
张 闳(上海,教授)
夏业良(北京,经济学家)
冉云飞(四川,学者)
廖亦武(四川,作家)
王 怡(四川,学者)
王晓渔(上海,学者)
苏元真 (浙江,教授)
强剑衷(南京,老报人)
欧阳小戎(云南,诗人)
刘 荻(北京,自由职业者)
昝爱宗(浙江,记者)
周鸿陵(北京,社会活动家)
冯 刚(浙江 教授)
陈 林(广州 学者)
尹 贤(甘肃,诗人)
周 明(浙江,教授)
凌沧洲(北京,新闻人)
铁 流(北京,作家)
陈奉孝(山东,北大右派学生)
姚 博(北京,评论家)
张津郡(广东,职业经理人)
李剑虹(上海,作家)
张善光(湖南,人权捍卫者)
李德铭(湖南,新闻工作者)
刘建安(湖南,教师)
王小山(北京,媒体人)
范亚峰(北京,法学博士)
周明初(浙江,教授)
梁晓燕(北京,环保志愿者)
徐 晓(北京,作家)
陈 西(贵州,人权捍卫者)
赵 诚(山西,学者)
李元龙(贵州,自由撰稿人)
申有连(贵州,人权捍卫者)
蒋绥敏(北京,工程师)
陆中明(陕西,学者)
孟 煌(北京,画家)
林福武(福建,人权捍卫者)
廖双元(贵州,人权捍卫者)
卢雪松(吉林,教师)
郭玉闪(北京,学者)
陈焕辉(福建,人权捍卫者)
朱久虎(北京,律师)
金光鸿(北京,律师)
高超群(北京,编辑)
柏 风(吉林,诗人)
郑旭光(北京,学者)
曾金燕 (北京 维权人士)
吴玉琴(贵州,人权捍卫者)
杜义龙(陕西,作家)
李 海(北京,人权捍卫者)
张 辉(山西,民主人士)
江 山(广东,业主维权者)
徐国庆(贵州,民主人士)
吴 郁(贵州,民主人士)
张明珍(贵州,民主人士)
曾 宁(贵州,民主人士)
全林志(贵州,民主人士)
叶 航(浙江,教授)
马云龙(河南,资深媒体人)
朱健国(广东,自由撰稿人)
李 铁(广东,社会活动人士)
莫建刚(贵州,自由撰稿人)
张耀杰(北京,学者)
吴报建(浙江,律师)
杨 光(广西,学者)
俞梅荪(北京,法律人)
行 健(北京,法律人)
王光泽(北京,社会活动家)
陈绍华(广东,设计师)
刘逸明(湖北,自由撰稿人)
吴祚来(北京,研究员)
高 兟(山东,艺术家)
高 强(山东,艺术家)
唐荆陵(广东,律师)
黎小龙(广西,维权人士)
荆 楚(广西,自由撰稿人)
李 彪(安徽,商人)
郭 艳(广东,律师)
杨世元(浙江,退休人员)
杨宽兴(山东,作家)
李金芳(河北,民主人士)
王玉文(贵州,诗人)
杨中义(安徽,工人)
武辛源(河北 农民)
杜和平(贵州,民主人士)
冯 玲(湖北,宪政义工)
张先忠(湖北,企业家)
蔡敬忠(广东 农民)
王典斌(湖北,企业主)
蔡金才(广东 农民)
高爱国(湖北,企业主)
陈湛尧(广东 农民)
何文凯(湖北,企业主)
吴党英(上海,维权人士)
曾庆彬(广东 工人)
毛海秀(上海,维权人士)
庄道鹤(杭州,律师)
黎雄兵(北京,律师)
李任科(贵州,民主人士)
左 力(河北 律师)
董德筑(贵州,民主人士)
陶玉平(贵州,民主人士)
王俊秀(北京,IT从业者)
黄晓敏(四川,维权人士)
郑恩宠(上海,法律人)
张君令(上海,维权人士)
杨 海(陕西,学者)
艾福荣(上海,维权人士)
杨华仁(湖北,法律工作者)
魏 勤(上海,维权人士)
苏祖祥(湖北,教师)
沈玉莲(上海,维权人士)
关洪山(湖北,人权捍卫者)
宋先科(广东,商人)
汪国强(湖北,人权捍卫者)
陈恩娟(上海,维权人士)
李 勇(北京,媒体人)
常雄发(上海,维权人士)
王京龙(北京,管理学者)
许正清(上海,维权人士)
高军生(陕西,编辑)
郑蓓蓓(上海,维权人士)
王定华(湖北,律师)
谈兰英(上海,维权人士)
范燕琼(福建,人权捍卫者)
林 辉(浙江,诗人)
吴华英(福建,人权捍卫者)
薛振标(浙江,民主人士)
董国菁(上海,人权捍卫者)
陈玉峰(湖北,法律工作者)
段若飞(上海,人权捍卫者)
王中陵(陕西,教师)
董春华(上海,人权捍卫者)
陈修琴(上海,人权捍卫者)
刘正有(四川,人权捍卫者)
马 萧(北京,作家)
万延海(北京,公共卫生专家)
沈佩兰(上海,维权人士)
叶孝刚(浙江,大学退休教师)
张劲松(安徽,工人)
章锦发(浙江,退休人员)
王丽卿(上海,维权人士)
赵常青(陕西,作家)
金月花(上海,维权人士)
余樟法(广西,作家)
陈启勇(上海,维权人士)
刘贤斌(四川,民主人士)
欧阳懿(四川,人权捍卫者)
邓焕武(重庆,商人)
贺伟华(湖南,民主人士)
李东卓(湖南,IT从业者)
田永德(内蒙,人权捍卫者)
智效民(山西,学者)
李昌玉(山东,教师)
郭卫东(浙江,职员)
陈 卫(四川,民主人士)
王金安(湖北,企业主)
察文君(上海,维权人士)
侯述明(湖北,企业主)
刘汉南(湖北,人权捍卫者)
史若平(山东,教授)
张忍祥(湖北,人权捍卫者)
野 渡(广东,编辑)
夏 刚(湖北,人权捍卫者)
赵国良(湖南,民主人士)
李智英(北京,学者)
张重发(贵州,民主人士)
陈永苗(北京,学者)
江 婴(天津,诗人)
田祖湘(贵州,民主人士)
黄志佳(湖北,公务员)
关业波(湖北,公务员)
王望明(湖北,企业主)
高新瑞(湖北,企业家)
宋水泉(湖北,法律工作者)
赵景洲(黑龙江,人权捍卫者)
温克坚(浙江,学者)
魏文英(云南,教师)
陈惠娟(黑龙江,人权捍卫者)
陈炎雄(湖北,教师)
段春芳(上海,人权捍卫者)
刘正善(云南,工程师)
关 敏(湖北,大学教师)
戴元龙(福建,企业主)
余以为 (广东,自由撰稿人)
韩祖荣(福建,企业主)
汪定亮(湖北,律师)
陈青林(北京,人权捍卫者)
钱世顺(广东,企业主)
曾伯炎(四川,作家)
马亚莲(上海,人权捍卫者)
车宏年(山东,自由撰稿人)
秦志刚(山东,电子工程师)
宋翔峰(湖北,教师)
邓复华(湖北,作家)
徐 康(湖北,公务员)
李建强(山东,律师)
李仁兵(北京,律师)
裘美丽(上海,维权人士)
兰志学(北京,律师)
周锦昌(浙江,退休人员)
黄燕明(贵州,民主人士)
刘 巍 (北京,律师)
鄢烈汉(湖北,企业主)
陈德富(贵州,民主人士)
郭用新(湖北,医生)
郭永丰(广东,中国公民监政会发起人)
袁新亭 (广州,编辑)
戚惠民 (浙江,民主人士)
李 宇(四川,采编)
谢福林(湖南,人权捍卫者)
徐 光(浙江,企业主)
野 火 (广东,自由撰稿人)
邹 巍(浙江,维权人士)
萧利彬(浙江,工程师)
高海兵(浙江,民主人士)
田奇庄(河北, 作家)
邓太清(山西,民主人士)
裴鸿信(河北,教师)
徐 民(吉林,法律工作者)
李喜阁(河南,维权人士)
王德邦(北京,作家)
冯秋盛(广东,农民)
侯文豹(安徽,维权人士)
唐吉田(北京,律师)
刘荣超(安徽,农民)
李天翔(河南,工人)
崔玉振(河北,律师)
许茂连(安徽,农民)
翟林华(安徽,教师)
陶晓霞(安徽,农民)
张 望(福建,工人)
黄大川(辽宁,职员)
陈啸原(海南,职员)
张鉴康(陕西,法律工作者)
张星水(北京,律师)
马纲权(北京,律师)
王金祥(湖北,维权人士)
王家英(湖北,企业主)
鄢来云(湖北,企业主)
李小明(湖北,维权人士)
肖水祥(湖北,维权人士)
鄢裕祥(湖北,维权人士)
刘 毅(北京,画家)
张正祥(云南,环保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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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鸟 [202.103.243.*] @ 2008-12-9 21:54:44
出离愤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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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支持
joe [116.70.8.*] @ 2008-12-9 21:56:55
转自饱醉豚博客 http://www.bullog.cn/blogs/baozuitun/archives/238654.aspx
签名规则:

1,本宪章为开放签名。
2,请用真名或常用笔名签名,并注明所在地和职业。
3、签名格式:姓名、当前所在省份、职业。如:张XX(北京,作家)
4,签名信箱:2008xianzhang@gmail.com,2008xianzhang2008@gmail.com [*来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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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支持
随便说一说 [193.35.132.*] @ 2008-12-9 21:57:22
支持刘博士。不得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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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支持
大壯 [222.197.61.*] @ 2008-12-9 21:57:43
原來人權=顛覆國家

兩邊取負,得什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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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支持
zhuxuezhai [59.107.14.*] @ 2008-12-9 21:58:28
因言获罪,为了我们的孩子们将来不会重蹈覆辙,看来希望小学大批倒掉是好事,...
反对 0

21 支持
把酒流逝 [221.199.189.*] @ 2008-12-9 21:59:51
刘晓波 刘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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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支持
五毛党中央 [58.50.203.*] @ 2008-12-9 22:09:14
这样的国家,在体制外寻求改变和激进的革命是没有丝毫作用的。

搞不好就成了日损一卒。
反对 13

10 支持
丫头老了 [116.23.250.*] @ 2008-12-9 22:12:56
难过
反对 1

7 支持
啪啦啪啦 [222.93.222.*] @ 2008-12-9 22:12:59
能不抓么

明年二十周年了

抓这个 抓那个 看来凶得要死 其实怕得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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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支持
麦子地边溜达的狗 [119.131.31.*] @ 2008-12-9 22:15:10

以一名普通公民的身份对文中的诸君表示支持!!!

刘老师,你们受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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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支持
游客甲 [59.174.46.*] @ 2008-12-9 22:15:25
希望大家转开去,用行动支持这个神圣的活动!
反对 0

20 支持
金枪鱼 [69.207.156.*] @ 2008-12-9 22:18:04
当真是一代不如一代,早死早超生。
反对 0

9 支持
国际政治 [114.241.72.*] @ 2008-12-9 22:19:35
看过刘晓波文集,就现在这种操蛋政权,不抓刘晓波我才觉得奇怪。
反对 0

21 支持
peterpan99 [61.129.177.*] @ 2008-12-9 22:22:40
土共的宣宣部真的是蠢的可爱,在这么当紧的时刻,搞这些花样,逼的外界来关注,结果又是自己打自己嘴巴,让老大的面子也挂不住。。。感觉宣宣部真的是被国外异议人士潜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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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风而来 [121.30.104.*] @ 2008-12-9 22:24:06
不被抓我还不知道有这么所谓的宪章.真是讽刺,这不是一个小圈子的人自己和自己玩吗.这和整个社会有多大的关系呢?拜托,下次能不能先把这宪章发出来然后被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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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亚玲 [194.94.136.*] @ 2008-12-9 22:25:39
波哥啊
我的波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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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木崖 [58.20.179.*] @ 2008-12-9 22:27:22
团结起来,抵抗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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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咕噜 [58.48.223.*] @ 2008-12-9 22:29:08
有种的话就把所以的人都抓起来!!!!!!!!!

这个政府就是我们的耻辱!!!

操他妈的李chang春!!
李chang春就是专门管这种事的最高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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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啦盟主 [116.225.121.*] @ 2008-12-9 22:29:46
下一个,,会是谁呢?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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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38138 [222.77.234.*] @ 2008-12-9 22:31:06
支持刘晓波。支持零八宪章。

Monday, December 8, 2008

上访者被强送精神病院(zhuan)

我们生活在一个大疯人院
十年砍柴 @ 2008-12-8 21:13 阅读(1172) 评论(12) 推荐(35) 引用通告 分类: 未归类

向《新京报》及黄玉浩记者致敬,这篇报道的影响将不亚于《孙志刚之死》。那些被当成精神病患者强行关进疯人院的访民,如果说他们有病,那得的也是“愚病”,他们真以为皇帝圣明地方官奸恶,真以为循进京告状的传统路数能寻求到正义。






Re: 做为暴力机器的精神病院

ilovemilk [新加坡, 星和宽带] @ 2008-12-8 13:10:24

连岳:

我是一个在国外生活的24岁的女生,通过看牛博的一些博客文章(比如这篇),了解你们的一些新闻人的经历(比如你的 PX项目里经历的一些),我对自己国家的政府感觉到很怕很怕。

我立志要成为一个做新闻的人,最好是那种此文一出惊天下然后地球改变运行轨道什么的,反正我的意思我认为这个世界会因为新闻的迅速透明的传播而变得好。

事实上应该是这样的。

可是我,i have to confess,我跟你们比起来,跟你们这些勇敢的人比起来,我非常非常的胆小,很怕。我怕要是真的做了一些揭穿黑暗的事情,自己的家人包括自己就会受到一些想不到的待遇。我觉得你们非常的有勇气,可是我不知道该怎样也像你们一样毫不畏惧。

你有变勇敢的秘诀吗?

milk





milk:

我在PX项目事件期间,确实怕过,但我不希望这种“勇敢”被高估,在一整年时间内,我一直在写专栏、更新BLOG、和朋友吃饭喝酒,既没有失去自由,也没有被送进精神病院——这意味着压力是正常人可以承受的,在此情境下,有大把媒体人可以做我的事情,我不过是恰好那个时候在那个地方。

当然这不是说在中国做媒体人不要有风险意识,事实上,风险可能比许多国家大,程益中、喻华峰他们就是例子——这是最勇敢者的下场(受难者还有李民英、邓海燕,请参阅维基南都案)。我一直认为其他媒体人欠他们一个情,我们受益于他们的受难。如果真的想做新闻,可能对这个最坏的结果要有所准备。

一篇再重要的文章,推动的进步都是有限的,甚至过几天看,它又退回去了,你又得把它往前推,这种韧性是媒体人最重要的素养之一吧。你不要在此时否认自己,想,我用的力、受的罪都白白浪费了……只有你放弃,才算是浪费,你再次用力,原来的就是基础。

制造恐惧感,以后一直会是主要的统治技术。一个国家,很难做到警察比非警察多,很难做到监视者比被监视多,它不可能把每一个说真话的媒体人判刑监禁,它不可能把每一个上访者送进精神病院,即便想这么做,也支付不出这个成本,它只会通过折磨少数人制造恐惧,这个恐惧虽然不会落到大多数人身上,但是它无形地监禁了大多数人。所以罗斯福说,我们唯一应该恐惧的,就是恐惧本身。

那我们的对应就简单了,尽量不理会这种恐惧,你越正常,恐惧统治术就越无力。正如你说的,世界会因为新闻的迅速透明传播而变得更好,传播是每一个人都能做的事情,不像程益中、喻华峰们那么勇敢,你也能传播,多一个人传播,就稀释一分恐惧,那些站在我们前面的人、那些站在我们后面的人,都少了一分危险。

做一个好的媒体人,并不需要太勇敢,不恐惧到无法行动,就行了。这就是我的勇敢秘笈。

连岳

2008年12月8日



上访者被强送精神病院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8-12-8 2:10:55 · 来源: 新京报


山东新泰多名上访者被政府强制收治精神病院,家人称事先均不知情,当地政府表示信访压力大
2008年11月26日,84岁的时亨生老人在新泰市精神病院。A12-A13版摄影/本报记者 张涛
肥城市精神病院。该院曾收治新泰上访人员。

  ■ 核心提示

  今年10月,山东新泰农民孙法武赴京上访时,被镇政府抓回送进精神病院20余日,签下不再上访的保证书后被放出。记者调查发现,在新泰,因上访而被送进精神病院者不是个别。

  部分上访者及家属称不曾被通知精神鉴定,不过政府手里握有他们的鉴定书。家属反映,政府不经家属同意甚至未通知家人,便送上访者入院,而当事者坚称自己没病,并因此质疑政府限制人身自由。

  相应医院承认许多“病人”是上访者。而当地政府表示信访压力巨大,若出现越级上访,会受上级处分。

  □本报记者 黄玉浩 山东泰安报道

  10月19日早晨8时30分,泰安汽车站。

  57岁的农民孙法武一下车,就四处张望寻找。约好的同伴还没到。

  突然,一辆面包车“嗖”地停在老孙面前。车上下来三人,将他半包围了。

  老孙认得其中一人,新泰市泉沟镇信访办主任安士智。

  “干什么去?”

  “北京打工去。”

  “打什么工!你是去上访。不能让你走!”

  两男子一左一右上来,老孙掏出手机报警,被劈手夺下。随后被塞进面包车。

  两小时后,泉沟镇大沟桥村村民孙法武,被带进了镇派出所,关在一间屋里。

  次日上午11点,老孙又被推进面包车。发觉车往新泰市区方向开去,老孙嚷嚷着,这是要去哪里?

  没人搭理。

  车最终停在一个院子里。老孙抬头:新泰市精神卫生中心(下称新泰精神病院)。

  基本不识字的老孙,隐约识得这几个字。

  两人架着他往前走,一个穿白大褂的人迎上来。

  强制“治疗”

  老孙央求说,我没病,让我回家;院长说让你家人找你们镇政府吧

  那天的事,老孙想起来就说头痛,“脑袋要炸”。

  10月20日那天,当抬头看见“精神卫生中心”字样,2007年的记忆在脑子里复苏。

  老孙冲着那医生大喊:“我没病!我是上访的!”

  那天很多“病人”听到了这喊声,包括后来跟老孙关系密切的老时。

  “医生说,我管你有没有病,你们镇政府送来的,我就按精神病来治。”

  被押着经过了三道铁门,进入病房区。

  老孙听到医生喊了声:来几个人帮忙,把他绑起来!

  然后几个“格子服”冲过来,将老孙按倒在床上。

  “手脚全绑在床腿上,外套蒙在了脑袋上。”老孙听到有人说快灌药,接着脸部被捏住,嘴被动地张开了。

  医生捏了他下颌,几粒药“自己下去了”。

  被绑在床上,老孙仍不时喊着我没病,让我回家。

  当晚7点左右,主治医生朱风信来给老孙打了一针,之后老孙“没了意识”。

  朱医生后来在接受采访时说,镇政府带来鉴定书,只能按精神病治。

  老孙醒来时,发现松绑了,脑袋“沉得像个铁锤”,腿发软。想去小便,一下床,一头栽在地上。

  次日清晨,老孙观察病房。窗户被一根根钢筋细密地焊住。又想了想,要出去必经三道铁门。

  老孙后来说,从没想过要逃,逃不出去。

  上午,院长吴玉柱来查房,老孙央求,我没病啊,让我回家吧。

  院长说,谁送来的谁签了字,才能让你走,让你家人去找你们镇政府吧。

  手机被没收了,怎么通知家人?老孙没想出什么办法。

  老孙的“冤屈”

  上访几年,事情没结果,儿子被人砍了,老孙开始上访

  老孙入院的第二天下午,“病人”老时靠近了他。

  那是“放风”时间,大家都在院子里活动。不“放风”时,大家都要待在病房区。

  老时后来说,一般新来了人,他都去偷偷问问情况,而他听到了老孙喊“是上访的”。

  老孙跟老时说,我的事冤着呢……

  老孙是新汶矿务局小港煤矿职工,去年底正式退休。

  而因镇煤矿长期采煤,老孙所在的大沟桥村地面大面积塌陷,地没法耕种了,村里大量房屋也斑裂毁坏。1988年起,泉沟煤矿向大沟桥村多次补偿。

  按补偿标准,老孙家可获4万多元。但据老孙及村民徐学玲等人讲,全村300多户都没领到补偿款。

  而村干部称已发放,具体到老孙,说老孙盖了印章了。老孙坚称造假。

  2001年起村民选出数名代表去上访,老孙是代表之一。

  2003年11月,新泰市纪委调查组调查后,认为孙法武等村民的补偿款已发放。调查报告显示,村里“尚欠孙法武1块4毛钱的房屋斑裂补偿”。

  老孙等人不服,2004年9月28日他们向新泰市纪委递交了审计该调查报告的申请。

  三天后,当年10月1日晚,十多人闯入老孙家打砸。当时老孙没在,老孙的儿子、新婚第五天的孙贵强被砍成重伤。

  据孙妻张学芳回忆,那些人喊着,“再上访弄死你们全家”。

  自此,家里白天黑夜关着家门。而案发后,警方一直未能破案。

  孙法武再次踏上信访之路,“市、省、中央不停地跑,不停地递材料”。

  村民补偿费的事和儿子的事至今无果,而老孙“不停地跑”,不停“被拘”。

  2004年12月26日,老孙从国家信访局门前被“接回”新泰,因“扰乱社会秩序”被拘留14天。

  2005年1月14日,泰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老孙作出1年零9个月的劳教决定,理由是“到国家信访局上访,大声吵闹滋事,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老孙被送进了山东省少年劳动教养管理所劳教。

  2007年7月12日,再次赴京的老孙,再次被“接回”。

  这一次,时任泉沟镇信访办主任的陈建法说,你不能再上访了,你有精神病。老孙称,当时一民警让他签字。

  “我怎么成了精神病?”老孙拒绝签字,随后被塞进一辆车送到泰安市肥城仪阳乡精神卫生中心。

  “开始天天吃药,打针”。老孙对药物敏感,“头一直晕,站不起来”。老孙说,后来主治医生孟庆顺给停了药。

  孟庆顺11月24日接受采访时说,当时是陈建法替老孙办的手续,费用也是泉沟镇政府出的。

  那次,老孙被“治疗”3个月零5天。在家人多方投诉,而老孙答应不再上访后,被放出。

  这是老孙2007年对“精神卫生中心”的记忆。

  秘密的记录

  老时秘密进行着自己的“任务”,迄今,他记录了18名被关进医院的上访者

  对于老孙的经历,老时说,他在偷偷记录这些事,准备向外举报。

  84岁的老时是天宝镇的退休干部,因与邻居宅基地纠纷长期没得到解决,曾多次到北京上访反映镇政府不作为。

  2006年6月14日,老时被天宝镇信访办人员从北京“接回”,直接送进新泰精神病院。

  后出于多种因素,天宝镇政府和医院后来多次通知老时出院,但老时不走了。

  “你们强行把我送进来,又吃药又打针,必须申请权威机构对我进行鉴定,给我个说法,我才出去。”

  没有讨到说法,老时就一直待着。至今已两年5个月。这期间,他利用“放风”时间搜集材料,发现“很多上访的人被关进来”。

  老孙做了许多记录,记在纸片上,甚至旧药盒上。

  老时说,一切都是“秘密进行”的,因为护士不让“上访病人”间交谈。

  老孙能证实的是,他有次跟一个女上访者说话,护士说:你们上访的人再在一起说话,就绑起来多灌几次药。

  两年多时间里,老时秘密记录了18个因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的人。

  老时还写日记,2006年6月的一篇日记老时写道:“一些精神病人老是打我,只要我和医生、护士顶了嘴,等他们走后,几个病人一定会打我,掐我脖子。肯定是这些医生指使的。”

  日记和记录的纸片,老时藏在褥子底下。

  老时告诉老孙,关进来没多久,他便让家属捎进来一部手机,他曾偷偷往外打电话举报,都没成功。

  老孙发现,老时把中纪委的举报电话写在了内衣口袋上。

  听说老时藏有手机,老孙要借来报信。但手机嘟嘟响,无法拨出,而老时也不知原因。

  信息传不出去,老孙“只能待着”,但“悄悄抵抗”。

  进来第二天开始,每次吃药,他都将药压在舌下,等护士走了再吐掉。

  徐学玲手拿自己妹妹被打的照片。今年5月,她因上访被关进肥城仪阳乡精神卫生中心一周。
  11月26日,孙法武在自己家中提到去世的母亲,潸然泪下。

  护士很快发现,后来吃药会检查舌头。老时和“上访病人”李元亮也这样说。

  “病友”之间

  “上访病人”李平荣说,一定帮我带个信出去,让他们来救我

  老孙试图传信息的时候,家里人正四处找他。

  10月19日老孙离家后,家人发现老孙电话打不通了,后来孙妻张学芳找到了谷里镇的张成用等人,张曾跟老孙约好19日一早在泰安会合后进京上访。

  张成用说,他打听到老孙被镇里带回去了。

  10月22日,张学芳找到了镇信访办主任安士智。

  安说,你丈夫有病还上访,扰乱社会秩序,我们把他送去精神病院了。

  张学芳要求安拿出老孙有精神病的证明,被拒绝。

  张学芳又去找代镇长陈建法,说大街上那么多有精神病的人你们不送,偏送他?

  陈说,别人没上访, 他上访了。

  10月26日,张学芳带着5个亲戚到了新泰精神病院。

  她被允许见老孙,但要隔着铁门。

  当时,老孙正在院里“放风”,突然听到铁门另一侧有人喊他。

  他蹲下来,通过铁门下面半尺高的缝隙,看到了妻子张学芳的脸。

  老孙让把手机递给他,打了110,说自己去上访被镇政府强行关在精神病院了,需要解救,110说不管上访的事。

  张学芳对老孙说,你放心,我要去北京告,我一定救你出去。

  27日,张学芳再次来看老孙时,老孙把老时的名单和日记偷偷交给她,并说了老时的叮嘱:拿到北京去喊冤,还我们一个公道。

  送走妻子,老孙也像老时一样注意“上访病人”。

  10月31日下午,老孙看见三男两女架着一个40多岁的妇女进来,那女子一直挣扎,大喊“我没精神病,我是上访的”。

  3天后,“放风”时,老孙得知该女子叫李平荣,因丈夫工伤处理的事进京上访被关进来,家人尚不知情。她求老孙帮忙带个信出去,传给她在外地上学的孩子,“让他们来救我”。

  老孙从老时那里借来烟盒纸和笔,又一次“放风”时,他给了李,李写下了她家地址和亲人的电话。

  李写好后,先将烟盒纸扔到院里一个角落。之后,老孙假装瞎逛,去捡起。

  11月3日,张学芳探望老孙时偷偷将烟盒纸带出。但迄今没能联系到李的家人。

  鉴定与“癔症”

  工作了34年,其中29年患精神病,单位还没让我病退?老孙耿耿于怀

  在等待被“营救”的日子里,老孙缠着医生要看自己的“鉴定书”,被拒绝。

  根据老时的记录,“上访病人”有几个共同点,一是进来时家属不知情,二是不知何时被鉴定过,更没见过鉴定书。记者了解的情况大致如此,除了徐学玲。

  46岁的徐学玲,是大沟桥村的致富能手,经营着一家店铺。2006年,她的妹妹徐加玲(聋哑人)在泉沟煤矿被保卫科长打伤,因对当地公安机关处置不满,徐学玲此后四处上访。

  2008年5月14日,徐学玲被从北京“接回”,关进肥城仪阳乡精神卫生中心一周。

  被送出后,徐坚持要说法,镇政府给了她一份“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这份日期为2008年3月29日的意见书,委托人是新泰市公安局,鉴定地点是泉沟镇政府。

  徐学玲说,她根本不知鉴定这回事。她回忆,3月29日,镇信访办副主任薛青刚跟她说,省里派了调查组来查你妹妹的事。她记得,当时见到了镇党委副书记高伟和三个陌生人。高伟跟她说,这三位是省里下来的,你把案子跟他们说一下。徐讲述了妹妹的事,并询问三人单位和姓名,对方说有事你找镇里就可以。

  鉴定书称徐学玲“思路清晰、言谈切题,未见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讲到伤心处则痛哭流涕……”诊断结论“癔症”。

  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的张金响是鉴定人之一。他接受采访时称他们是受当地公安机关委托,他称“臆症基本不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发病时可能产生社会危害”。

  11月25日,记者在泉沟镇信访办见到了老孙的鉴定书:“不满村干部侵吞群众房屋斑裂款,多次到省、中央上访……又哭又叫十年……其妻张学芳、子孙贵强等证明:孙法武1979年头部被砸伤患精神病语无伦次……”“意识清,定向力正常……涉及心因时痛哭流涕、泪流满面……诊断:臆症性精神病。”鉴定机关为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时间为2006年3月。

  张学芳说,家人均不知老孙被鉴定过,更不用说做证明。“家里大事小事都是他说了算,他有精神病?”

  徐学玲称,几十年来,村里人从不知老孙犯过精神病。

  从记者处得知2006年3月的“鉴定书”后,老孙回忆,2006年初,被劳教期间他与一名干警发生冲突,该干警打他并让他当众下跪……当晚他想自杀被发现,随后绝食抗议;后来两名干警带他去济南说去看病。

  当年3月,老孙被提前释放,但他并不知是因“有精神病”。

  对于被称有29年精神病史,老孙耿耿于怀:我工作34年,29年精神病?

  不上访保证书

  “我有精神病,不能再继续上访。”签字后,老孙得以回家葬母

  11月10日,隔着铁门,老孙又听到妻子的喊声。

  80岁的母亲病危了。

  这天早晨,孙母跟张学芳说,做了个梦,梦见银海(老孙的乳名)一直在叫娘。

  52岁的张学芳慌了神,她去给信访办主任安士智跪下了,边哭边磕头,说,让他见他娘最后一面吧。

  安说,老孙是上级安排送进去的,需要请示。他让张学芳回家等消息。

  于是张又跑去找老孙。

  老孙跑去找院领导,领导说找你们镇政府去。

  当天下午5点,孙母逝世,老孙未能回家。

  12日上午,老人遗体要火化,按当地风俗,作为长子的老孙必须到场。

  送丧的亲属一直等,老孙一直没出现。

  张学芳穿着孝服去镇政府找安士智,被门卫拦住,她跪在了镇政府办公大楼前。

  1小时后,安士智出现了,说要老孙回,张学芳须在一份保证书上签字:我丈夫孙法武有精神病,再犯了要向精神病医院送。

  张学芳签了字。

  随后,安士智带她到精神病院。老孙被要求在另一份保证书上签字。

  老孙问保证书写了什么,安念了一遍,老孙又让医生念了一遍:我有精神病,不能再继续上访。

  安后来跟记者说,签保证书是为了让老孙不再上访,不再“扰乱社会秩序”。

  11月12日中午12点,老孙签了字,离开精神病院,去给母亲送葬。

  老孙4岁丧父,跟母亲生活了半个世纪,“没见上最后一面”。

  医院的无奈

  院长承认医院里有些人是上访户,他说很多现象“医院无能为力”

  11月25日,新泰精神病院院长吴玉柱承认,医院里有很多人是上访户,都是各镇政府付费的。

  老时记录的那个上访者名单,能看清的名字,都得到了吴的证实。

  吴玉柱说,在新泰,被政府强行送到精神病院“救助治疗”的上访人员很多。

  他说,有许多人一看就不是精神病人,医院就拒绝收,但政府送人大部分时候带着鉴定书。“都是同行,我们也不好推翻那些鉴定。每次还有公安的人来送,我们更不好说什么。”

  “医院也有苦衷。”吴玉柱称,医院经济压力很大,每个人吃住每月1000多元,而许多镇政府都拖欠,例如老时的费用,天宝镇两年多都没交。

  根据2001年11月卫生部有关规定,“临床症状严重,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等情况应属紧急收治范围。”

  对于老时、老孙他们属哪种情形,吴玉柱说,我国还没有对精神病人管理的专门法规,很多现象,“医院无能为力”。

  镇政府的“压力”

  当地镇政府称,若处理不好越级上访的事,“上级就会找我们”

  泉沟镇镇长助理陈建法也表达了“无奈”:“信访压力巨大”。

  陈建法说,老孙和徐学玲的事,不是镇政府有能力解决的,而若处理不好他们越级上访的事,“上级就会找我们”。

  他称,孙和徐都是“信访钉子户”,每年进京上访十多次。每次他们一到,市驻京办就打回电话,市里就责令镇里快去接人。

  “每一次都得去三五个人,吃住花销,不是一笔小数目,全由镇里出。泉沟镇仅在这两个上访者身上,这些年花费在10万元以上。”

  为了不让徐学玲再上访,今年8月9日,镇政府与徐的妹夫李天平签了协议,一次性支付“苦难救助金”4万元,并协调煤矿付了16万元医疗费及抚慰金。

  陈建法说,这可能是一个坏的例子,因为徐加玲的情况应不用赔那么多钱。

  对于老孙被强行收治,泉沟镇信访办主任安士智出示了一份新泰市公安局的“建议书”:“鉴于孙法武已经司法鉴定系精神病人,具有一定现实危害性,为减少社会危害,特建议泉沟镇人民政府给予救助治疗。”

  而陈建法说,把人送进精神病院,不是镇一级政府能够完成的。

  安士智称,新泰市实行信访属人属地管理,信访工作是对党政一把手的最重要的一项考核,“出现越级上访,党政一把手要受到处分”。

  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的规定,采用“走访”形式上访,“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不过条例没有对“越级上访”的禁止性规定,更无处罚建议。

  来自新泰市信访局网站的消息,新泰今年狠抓信访工作。今年3月4日,新泰的信访工作会议上,市委书记辛显明提出,围绕全国“两会”召开和奥运会,切实做到“五个严禁”,其中“严禁发生赴省进京丢丑滋事事件”被列为第一条。

  同样来自新泰信访局网站的一篇“经验交流”文章写道:针对个别信访人信“访”不信“法”、信“闹”不信“理”的心态,牢固树立依法打击的意识,做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一批、精神司法鉴定治疗一批,集中办班培训‘管’掉一批”,营造“依法上访受保护、违法上访遭打击”的导向和浓厚氛围……对精神偏执的信访人也进行人文关怀,协助其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精神异常的送医院治疗。”

  据当地媒体报道,新泰市因信访成绩突出,曾被山东省授予先进称号。

  据该报道,新泰曾因“越级上访不断,被省里亮了‘黄牌’”,后来“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把各项信访目标任务分解量化到单位和人头,实行责任追究制、一票否决制和黄牌警告制,全市上下共同参与,齐抓共建”,新泰成为“首批‘平安山东’建设先进市”。

  ■ 相关链接

  精神病强制收治规定

  因为我国于1985年着手起草的《精神卫生法》至今未出台,目前没有针对精神病人权利保护的专项法规。

  按《民法通则》规定,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若送精神病人强制治疗,需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法院宣告。

  《刑法》规定:精神病人造成刑法上的社会危害,由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必要时可由政府强制医疗。

  2001年11月卫生部规定:“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或周围构成危害者;严重不能适应社会;伴有严重躯体疾病的精神病人;严重自伤、自杀、拒食、外跑等可危及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急收治范围,并应给予特级护理。”

Thursday, October 23, 2008

有几句没说完(zt)

有几句没说完
五岳散人 @ 2008-10-23 23:28:45 阅读(881) 评论(9) 引用通告 分类: 未归类

关于退伍军人杀死城管的例子,还有几句没有说完。

在我看来,现在很多社会问题的处置都看上去给了民意很大的面子,其实都是另外一种封嘴的方式。杀人总是不好的吧?好了,我给你弄个死缓。民意平息的同时,也就放过了进一步思考城管这种体制的机会。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相似的事件里,最终得到的都是这么个结果。

自从孙志刚事件之后,深入的讨论成为贵党最害怕的事情。因为一旦深入进行了讨论,最后的结果,一定是剑指从根子上就不公平、不正义本身。所以,抛出一些罪有应得的替罪羊、在表面上提供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结果,是现在最常用的手法。

但是,请问真的看到什么进步了没有?没有。这种东西就像上访制度是一样的,看似给了你一个“告御状”的机会,实际是一种让你去滚钉板。我当年给上访村做募捐的时候深切的感受到这一点,那就是他们很多人真诚的相信,只要有大领导知道他们的冤情,事情就能够解决。可是,最终等待他们的是什么?是殴打、黑牢、强制遣返、不能越级上访的政策!、

就这样一张“钉板”,泯灭了多少人看透社会与制度真相的机会!
© 谁转载都行,商业转载不行,除非付钱。不过,请先想好是不是值得。

告别圈养的记者生涯(zt)

十年砍柴离开庙堂的一段感慨,读来十分有趣.也可算是又一个典型的劣币驱逐良币的例子.

告别圈养的记者生涯
十年砍柴 @ 2008-10-18 9:10:37 阅读(21581) 评论(189) 引用通告 分类: 未归类



我去人事处退记者证时,人事处的老兄把证件上的照片撕下还给我,说:“留个纪念。”

照片上的我二十八岁,看着照片上清瘦还有些朝气的面孔,我的眼睛有些湿润。原以为自己不会有什么感伤。感伤,是因为我把九年半的岁月丢在这个大院,犹如一块石子投到了深不见底的潭水里。

车拉着两个纸箱,像往常下班一样驶出大门,岗哨上武警还是那样如雕塑一般伫立。流水般的日子里,这个岗哨上有多少茬新兵成为老兵,然后复员,再来一拨新兵,曾记得多少次我忘了带证件和哨兵交涉。那些退伍回乡的哨兵还好么?他们在为生计打拼中,是否会偶尔记起这个岗哨?

纸箱里面是几千张照片,十几本采访笔记,五十万采访札记,一摞摞会议材料,还有几十本红红绿绿的获奖证书。九年半的历史,就这样简单地打包了。

说不清我为什么要告别记者生涯,尽管在几年前我已厌倦了这份工作,但真正咬牙下定决心离开,还是年初的事。我揣着记者证,我的社会身份是“记者”,可是这些年来我何尝有机会做过真正的记者?两千多年前太史公秉笔直书不讳君恶,我们今天都做不到。不能真实地记录,不能自由地表达,我还算什么记者?无非是为稻粱谋而已!这样的“记者”生涯,为什么不向它说再见?

回家整理那些照片和采访札记,很多有趣或者愤怒的事情想起来了,近两年来,我很少去触摸这些记忆,因为惭愧。

照片记录了我这九年走过的地方,全国包括港澳台在内,我只有四个省区未曾涉足。可是纵横万里路,又留下些什么?除了看了些不同的风景,认识些不同的人。

那些和我亲密地挨在一起微笑着合影的人,有一大半我想不起他们是谁了。而当时在酒桌上,我们一定是频频碰杯谈天说地好似多年的老友,等到照片留下时,就是戏散场的时候,我这些年四处采访,和“心连心艺术团”巡回演出也没有太大的区别。

记得第一次出京采访是到西安,参加武警总部召开在那儿召开的一次会议。几天的会议听来听去都是车轱辘话,刚出江湖的我还很认真地做笔记,但心里犯嘀咕:这样枯燥的内容怎么写成报道?等会议还没有开完时,有新闻干事已经把事先写好的通告给我,只要略作改动,署上我的名字就万事大吉了。我疑惑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记者参加会议,由部队的新闻干事直接将通稿传真到报社不就得了?后来才知道,请记者特别是中央媒体记者参加,会提升会议的规格。记者,也就成了贾府装点门面的清客。采访和会议都很轻松,剩下的时间当然是要逛逛这个做过汉唐国都的古城,大雁塔、华清池、兵马俑,一个也不能少。对我触动很大的一件事是去秦始皇陵遗址公园,大门紧闭,外墙上被用石灰刷了 “杀人偿命”等大字,跪着一个妇女和两个孩子,披麻戴孝,后面立着一群愤怒的民众,大喊里面的人出来。记者的敏感让我前去问询,原来妇女的丈夫是附近村庄的农民,几天前去公园里叫卖,被抓入当地派出所,第二天通知家属该人在派出所病亡。家属和村民要讨个说法,遂有此一幕,看到我提问、拍照,村民可能猜出我的身份,将我围住七嘴八舌说个不停。这时和我一起参观的武警官员以及陪同人员,悄悄地拉我出去,说我们不是来管这些闲事的。毕竟在部委机关做过公务员,再不谙官场规则的人也知道该给东道主一个面子,何况刚当记者不知道没有单位领导授权的“管闲事”会带来什么。于是我从人群中溜走了。

现在看来,我的“处子访”已经为我的记者生涯定调。这不是真正新闻学意义上的采访,而是充当一场戏的某个配角。秦始皇陵遗址公园那一幕一直是我心中的一个阴影,有时我安慰自己,即使我留下来采访了,也十有八九发不出去。可是反过来又想,就算不能发表,但如果尽力了就问心无愧,但我没有尽力。

那一次西安之行,我还特意抽时间去西北政法学院一趟,见识了著名的雕塑“宪法顶个球”,现在翻出这张“顶球”照片,宛若隔世,一晃这些年过去了,我和我所在的国家,究竟走过了一条什么样的路?

由于报道的领域是时政,得采访一些官员,有时候也不能免俗和官员们合影,很多官方媒体的记者热衷这个,好像一张合影就是一张虎皮或者护身符。看合影中或者我镜头下的那些官员大多神采奕奕,好多现在已落马。

西安回来后不久就去昆明采访,参加某中央单位召开的行政监察的会议,当时的云南省省长李某到会发言,这是个说话直率的彝族汉子,他发言中出现口误,将云南是个“多民族的省份”说成“多民族国家”,我们记者看热闹地观察台下的高官们一脸尴尬,事后议论说中央来的官员会不会怪罪滇抚有不臣之心呀。几年后的故事大家都知道,因贪腐这位巡抚被判死缓,当然和口误无关,但贪腐也未必是真正的原因。几年后再次去云南,一位彝族干部还惋惜李某是他们民族最可能成长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或政协副主席的人物------因为建政五十多年来,彝族干部最高位到正部,而彝族的人口和藏族、回族差不多。然后他又说:我们这个民族太听话了,要是维族或藏族的高级干部,有这点事上面也不会动他们。后来我到广西去,当地一些干部对成克杰伏法,亦做如是感叹。

有一年和国家药检局一位司长去江西进行医疗器械打假报道,一周的接触,觉得那位司长低调随和,有儒雅之气,对其印象颇为不错。回京后,刚开始还打过几个电话,渐渐地疏于联系了,最后一次看到他是在电视上,他被判刑,一头白发形容憔悴。我心底里一声叹息。

第一次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报道,心里还很激动,似乎觉得是在见证历史。住在会上,报社一位同事引荐一位黑龙江某市新闻办主人来找我,这位主任陪着市委书记来开会,市委书记除他,还带了好几个随员。新闻办请我去采访他们的书记,书记侃侃而谈该市的发展思路。这是我第一次对人大代表的制度设计产生疑惑。因为民意机关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监督行政、司法机关。而一个地方党委政府及司法机关的领导人成为人大代表后,他如何履行监督自己的职能?再看到这位书记的消息时,这位书记作为省人大副主任,因受贿被查处。

我们一位同事更神奇,他采访过的厅级、副部级官员中,大半落马,被誉为“高官杀手”。

这样的“吹鼓手”做了几年后,我总结出一条经验,上面布置正面报道的任务中,一高和一低可以做。“一高”就是指对整个执政党大而化之的肯定或者是对最高处大佬们的颂扬,基本上不会有什么问题;“一低”指报道中赞扬这个机器链条中的小螺丝钉,如基层民警、普通战士或小官员,问题也不大。最容易出问题的是厅级和副部级官员,可能刚报道他的“光辉业绩”没多久,这人就被“双规”或判刑了。最搞笑的一次是,某次人代会,我已经在后方当编辑,当时江西省检察长(副部级官员)丁某托人主动联系本报,要求在报上露露脸,我们一个记者写了篇报道,极尽吹捧之能事。稿子到了我手里,我建议不要刊发,理由是:一个副部级官员,一般说来不是靠媒体正面报道升官的,到了这个位置,低调,不引人关注是最重要的,否则会遭忌恨,因此他们往往对媒体的报道避之唯恐不及。而这次一位副部级官员主动要求在媒体上高调亮相,一定是他感觉到危机了,想一切办法抓救命稻草,也许他觉得被官方媒体刚刚正面报道过,有关部门为考虑影响会谨慎从事。即使采访他,也只能报道他作为一名普通人大代表的建议,而这篇稿件竟然赤裸裸颂扬其个人清正廉洁。可是,由于那位记者找报社高层公关,稿件还是发出来了。不到半年,这位专司反贪的省检察长自己被反贪了,《南方周末》长篇报道他落马的过程,而且大段引述了本报赞扬他的那篇报道。看到《南方周末》的报道,我的脸都红了,这样的报纸,有何“报格”可言?

从事“圈养记者”几年内,认识了许多其他中央媒体的同行,而且许多人成为很好的朋友。这些人当年多是大学的优秀毕业生,刚入行时,也有一番新闻人的抱负。但时间一长,多数磨得没有棱角了。所求者,要么是利用身份挣点钱,要么和权力部门搞好关系,熬到处级调到权力部门做公务员。有一年,和新华社和中国日报两位记者一起去河北某市采访该市人大,公事完毕三人在宾馆大堂闲聊,等待车来送我们回京。这时一个便衣过来,对我们喝斥:你们马上离开这里!一幅凶巴巴的样子。我们知道是中央一位重要领导人到了该市视察,可能要来此宾馆,当地警方负责清场。对这种拿着鸡毛但令箭的公差,没人不反感。我问他:你是谁?你在执行什么公务?你啥都不说,我们凭什么要听你的。他可能没想到有人还敢这样问他,嗓门更大了,说:我没必要告诉你们,让你们滚蛋就得滚蛋!那位在未名湖边呆了几年的新华社记者火了:我们不滚蛋怎么了?我看你怎么办。我接着打圆场,说:“你起码要说明一下身份,我们才知道你在执行公务,这是执法的基本素质呀。” 同行的《中国日报》的记者是个漂亮妹妹,接话茬说:“你给他这样的人讲素质,岂不是对牛弹琴?他可能都不知道素质两个字怎么写。”气得这位公差满脸通红,这时候该市人大的工作人员前来解围,一场风波消弭。几年后,那位女记者出国了,那位愤怒的男记者,进了“海”里,成为了宫中小黄门。-----愤怒的记者总是要成熟的,在这样的体制下,这样的选择也无可厚非。

而我,是从官衙里走出来做记者的,不愿意再回去,而在这种媒体里,找不到一丝做记者的感觉。于是,开始了沉默,开始了不求上进,把那些出面采访官员的机会全部让给新来的年轻人。但长久下去也不是办法,于是就开始另一种写作,尽量地淡化单位人色彩,强化社会人角色,慢慢地开始转型,转型到自己和别人都不把我当成圈养记者了。

但是,无论如何,我还是名列圈养记者行列。年初辽宁某县委书记派公安来报社抓一个同事,对我触动极大。现在权力已变得明火执仗了,连“自己人”温和的批评已经容不下了,官方媒体当“小骂大帮忙”的清客都不可能了,拍主人的马屁,要十分讲究艺术,生怕拍到马蹄上。这样的地方,已经没有丝毫可以留恋的,我终于决定逃离了。

记得第一次跨进这个报社是1999年的3月8日,报社大院外面的迎春花开得灿烂,嫩黄的花瓣上,镀上阳光的金黄,闪耀在我的眼前。而今离开时,正是秋风萧瑟,落叶舞庭。繁华事散逐香尘,离开时我在疑惑,是否这个大院真的有过繁花似锦的春天,或者那仅仅是一种幻觉。

Monday, October 20, 2008

高档人民法院维持杨佳案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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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国党之黑,政府之黑,由此可见一癍


苦人 [60.166.248.*] @ 2008-10-20 19:36:13
控 告 书

控告人:刘子龙,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
执业证号码:19020711009209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勇院长:


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据此,控告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控告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杨佳袭警一案中的种种违法办案行为,请予以调查,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一、该案从案发就受到了上海市委某部门负责人的非法干预,为暗箱操作留下隐患。
2008年7月1日,杨佳袭警一案发生,整个社会为之震惊。社会各界纷纷关注发生如此血案的原因和背景,据媒体透露,上海市委某部门负责人向上海市及闸北区公安分局下达了“速报事实,慎报原因”的指令,不允许办案机关向媒体和社会透露案件发生的原因和背景,以掩盖上海市警方一些警员欺压百姓导致对立加剧的真相。其非法干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导致了该案件在侦、诉、一审判决中出现数不胜数的违法和程序失当,为上海市司法机关公正裁判此案制造了障碍。


二、上海市公安局拒不公布杨佳此前对闸北分局部分警员的投诉内容,拒不公布及提交2007年10月5日把杨佳滞留在芷江西路派出所6小时的全部录音录像资料,仅公布开始4分钟的内容,检察、审判机关对此重要情节讳莫如深,极力掩盖激起杨佳愤怒导致袭警发生的前因,掩盖闸北警方的过错和违法在先的事实。
2007年10月5日,杨佳到上海旅游,因骑租来的自行车在街头遭到闸北民警的盘查,因杨佳对无端之盘查具有抵触情绪而产生语言冲撞,杨佳被带到芷江西路派出所审问滞留,直到次日清晨才离开该派出所。在这滞留的时间里发生的事情即纠纷产生和血案产生的原因。之后杨佳采取网上、信件方式多次向上级公安机关及闸北分局投诉,要求赔偿和处罚有关民警。闸北分局为此曾两次派员到北京与杨佳及杨佳母亲协商赔偿事宜。因对上海警方处理此事的方式及处理结果不满,杨佳开始怀恨并计划行凶报复。
对此至关重要的事件起因,上海闸北分局只拿出了警方在街头开始盘查杨佳的一段四分钟时间的对话录音,而对其余内容拒不出示及提供;从所出示的四分钟对话录音来看,杨佳的行为、态度并无不妥之处,反而是盘查警察居高临下、盛气凌人;杨佳骑租来的无牌自行车也构不成滞留的理由,杨佳租车凭证携带在身却被拖到派出所长时间滞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而对接下来关键的六个小时时间内发生的事实及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上海警方却拒不向公众出示,这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检察院、法院在审判中也拒不对此关键情节进行调查、认定,是严重的掩盖真相做法,造成此案审判后事实不清,判决无公信力。应撤销原审判决,指定异地法院重审。


三、上海市闸北区公安分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均应主动回避此案的侦、诉、审而未能主动回避,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本案中的11名被害人均为闸北分局的警员,如果说在案发现场闸北分局警员介入此案仅仅是制服杨佳则无可非议,但接下来的介入审讯及介入审查起诉过程中则应向上级请示,至少在程序上也应有回避的请示提出;而我们看到闸北分局却是一直是怀着深仇大恨地在审讯杨佳,接下来连闸北区检察院也毫无依据地介入“共同审讯”,可以看到,我们面前的闸北分局、闸北区检察院都没有自动向上级提出回避的申请。可以想象:审讯杀死同事的凶手的心态与审讯其他普通案犯不可能没有区别,因为他们是带着仇恨、怒气和杀机来审讯杨佳的,某些人恰恰又是杨佳要刺杀的对象,让这些人审讯此案不可能有公正性可言。由于上海警方未能依法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影响了案件侦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玷污了证据,影响了证据的效力;作为同一个“政法委”领导之下的检、法机关接下来的起诉、审判,均应回避而未回避,起诉及审判行为的客观性、公正性都必然受到了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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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人 [60.166.248.*] @ 2008-10-20 19:37:32
四、上海市公安机关为杨佳聘请律师的做法明显违反了六部委的规定。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此案中,当杨佳在案发现场被控制后,他拒绝回答警方问话,提出要有律师在场,但提不出具体的聘请对象。此时,闸北公安分局应当按六部委的规定,通过当地律协或司法局为其推荐律师。而事实是:闸北分局和闸北检察院却越俎代庖地把他们熟悉并信任、有密切合作关系的闸北区人民Z*F的法律顾问谢有明律师召唤到了现场,但并没有告诉杨佳谢是闸北区人民Z*F的法律顾问这一事实,事实也证明谢有明律师没有辜负闸北分局和闸北检察院的举荐,说出的都是侦、检机关想说而没有人相信的话。
非常明确,侦查机关(当然也包括检察机关)没有依据为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或推荐律师,不但没有通知当地律协或司法行政机关推荐,还借机推出了他们信任的律师。该推荐行为严重违反了六部委的明文规定,是一个违法且无效的行为。


五、谢有明、谢晋律师担任杨佳的辩护人违反了《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定》,其辩护行为无效,应视为杨佳没有得到辩护。
《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该法第31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闸北区人民Z*F2008年1月8日《闸北区人民Z*F关于组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Z*F第三届法律顾问团的通知》公告,谢有明乃闸北区人民Z*F第三届法律顾问团的成员,而杨佳袭警的对象就是闸北区人民Z*F的公安部门,谢有明作为闸北区人民Z*F法律顾问,又去给袭击其任法律顾问的闸北区人民Z*F 公安部门的杨佳辩护,具有明显的利益冲突,明显违反了《律师法》第39条的规定。谢有明律师因为是该所主任,谢晋律师的辩护身份同样违反该规定。
谢有明在7月6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讲道的“杨佳精神状态正常”、“杨佳十分冷静,头脑清醒,逻辑思维清晰”、“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不出意外的话,估计是死刑”等等说法完全是站在上海警方的角度在讲话,讲的全是上海警方想讲而没人信的话,所讲的话没有一句是维护杨佳权益的,证明其在为上海警方服务而不是在为杨佳维护权益,谢有明的行为明显违背了《律师法》第31条之规定。
上海公安机关安排谢担任杨佳的辩护人,除了直接违反了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规定之第10条的规定外,其身份也同时违反了《律师法》的规定,其所作所为更是直接损害了杨佳的权益,充当起了编外公诉人;据看过宣判录像的人士讲,宣判后谢有明律师一言未发,连杨佳是否上诉都没有问,证明上海警方安排谢有明为杨佳“辩护”是假、配合掩盖真相、配合制造黑箱死刑案是真。其乐意接受上海警方安排、配合上海公检法机关剥夺杨佳权利的目的得到了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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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人 [60.166.248.*] @ 2008-10-20 19:39:03
六、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第二检察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拒绝杨佳父亲为其聘请的律师为其辩护是侵权行为,行为违法。
杨佳是否接受其父为其聘请的律师为其辩护,应由杨佳自己决定,这是《刑事诉讼法》中为犯罪嫌疑人规定的权利。即使杨佳不同意两位北京律师为其辩护,也应该由杨佳在与律师见面后当面申明,上海检方没有任何理由和依据阻挡杨父聘请的律师会见杨佳。当北京律师见到上海检方后,上海检方先是拒绝会见,随后就跑到看守所提审杨佳,然后拿出一份其给杨佳所作的笔录作为杨佳不接受北京律师为其辩护的证据拒绝北京律师会见杨佳,这是违法且经不起推敲的行为:
1、杨佳在未与其父沟通、未与北京律师见面的情况下,他是怎么提前知道有北京律师为其辩护的?说明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提前将此消息与杨佳沟通过,提前沟通之目的何在?沟通时都讲了什么?如何能证明不是上海检方借杨佳之口在拒绝北京律师?
2、北京律师与杨佳并不熟悉,更不知杨佳写什么样的字、签什么样的名,在未见面之前,上检二分院及上海二中院如何能证明笔录上的字就一定是杨佳所签?明显是在阻挠外地律师介入此案,在公然剥夺杨佳的辩护的权利;有没有捏造“杨父已声明与其解除父子关系”之类的话?
3、在手拿所谓的“杨佳签名的笔录”接待北京律师时,上检二分院和上海二中院是杨佳的指控人及审判人,可是他们在北京律师面前却又在充当着杨佳的代理人,检、法既没有依据代替杨佳拒绝杨父所聘请律师的权利,也没有代表杨佳传达意愿的资格;
4、上检二分院及上海二中院称杨佳只信任其母为其聘请的律师,此说法也令人无法相信。对杨佳的起诉程序已正式启动,而除了办案机关外其他任何人都不知道杨佳母亲在何处,杨佳的姨妈甚至不得不向北京警方报警寻人,杨佳更不知其母在何处,杨佳母亲怎么能、何时才能“为杨佳聘请律师”呢?这不等于说没有杨佳母亲聘请律师杨佳就只能接受上海市公、检机关共同为其聘请的律师了吗?


七、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为杨佳所作的精神鉴定结论系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机构所作出,其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第二款规定:“对人体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Z*F指定的医院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7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由以上法律和规定可以看出:不是医院则没有资格对精神状况进行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不是医院;司法部作为一级司法行政部门,它没有权利设立鉴定机构,违反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而设立的鉴定机构就是非法的鉴定机构,非法的鉴定机构给杨佳所作的精神鉴定自然是无效的。
200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做司法鉴定的请示”回复时明确否定了“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作司法鉴定的资格。
显而易见,在没有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杨佳进行精神鉴定的前提下,就以一张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书为凭据认定杨佳精神正常、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将杨佳判处了死刑,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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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人 [60.166.248.*] @ 2008-10-20 19:39:57
八、上海市执法机关与谢有明涉嫌伪造杨佳母亲王静梅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达到占据杨佳辩护律师席位、相互配合共同侵害杨佳辩护权利的目的。
据杨佳的姨妈王静荣举报,她的妹妹王静梅自2008年7月2日被上海和北京公安从家中带走后一直没有任何消息,邻居发现王静梅的窗户自7月2日离家时半开着到两个多月来一直没关。王静荣向大屯派出所查询,该所民警叫王向上海警方询问而不是北京警方询问,叫与上海警方联系,王静荣与上海警方联系,上海警方各部门均互相推诿不作答复。而与此同时,远在上海的谢有明、谢晋律师却称已在北京见到了王静梅并与其办理了委托手续。
杨母王静梅一直失踪,远在上海且素昧平生的谢有明们怎么可能、有何神通获得王静梅的签字委托呢?这是不可能的事情。
非常明显:谢有明所持有王静梅的《授权委托书》是伪造的。
为了证明这一事实,2008年9月10日上午,杨佳父亲杨福生在几名律师陪同下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探望杨佳并查看案卷中谢有明委托书的签字情况,叶建民等两名法官在杨父等了两个多小时后出来只说了两句话:1、关于杨佳母亲,法院不知道情况;2、关于杨佳案一审已结,我们不管了。说完回头便跑,既不回答是否让杨父见杨佳,也不提供委托书原件给杨福生看;
2008年9月10 日下午,杨福生等一行人来到上海名江律师事务所了解委托书签字及案件情况时,谢有明、谢晋不但不与杨福生见面并拿出委托书备份让杨父查验真伪,竟向110报警、调来警察驱赶杨父及北京律师。
无论是从时间上、可能性还是从事后法院及律师紧张、胆怯的表现,均可以发现所谓杨母委托谢律师们的签名系伪造。这是一起罕见的公、检、法、律师串通伪造委托书侵害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行为。

九、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为达到秘密审判之目的故意遗漏受害人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内容,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法第78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是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杨佳上海袭警造成六死五伤的严重后果,不但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同时也给受害人及其家属的造成了一定的财产及精神方面的损害。按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检法机关在侦、诉、审此案的时候理应通知被害人及其家属向办案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弥补因杨佳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判令被告人对因行凶而给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精神损失进行赔偿,是刑事立法的一项原则,与赔多赔少、能不能给付没有关系;这也绝不是执法机关可以随意省略的内容。可是我们通过一审判决看到,办案机关却置国*家法律于不顾,无视受害人及其家属之损失,仅仅是为了掩盖真相,为了避免更多的人介入诉讼,在这一举世瞩目的凶杀大案中,却未对被害人及其家属遭受的财产及精神损失进行保护,且未作任何说明,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即使本案已由上海市公安机关出钱代杨佳向受害人及家属作了赔偿、杨佳袭警上海市公安局买单,也应在判决中注明,而不能有法不依,违反及遗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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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人 [60.166.248.*] @ 2008-10-20 19:40:19
十、上海公安机关以“诽谤罪”之罪名逮捕发帖公开杨佳袭警原因的苏州青年郏啸寅,是迫害证人的行为。上海警方滥用公权;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构成犯罪,上海警方对此案也不具有管辖权,这是故意超越管辖权办案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郏的行为明显不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第246条关于规定的“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首先,此条犯罪位列于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项下,说明制定此条法律保护的主体是“公民”而不是“法人”或其他机关;其次,从条款中可以明确看到,构成这一犯罪的受害主体是“自然人”而不是其他主体;第三,构成此种犯罪损害的是“他人的人格”、“他人的名誉”;而上海公安机关所承办的郏啸寅诽谤一案却称是“郏啸寅诽谤了公安机关的名誉”,非常明显,即使郏啸寅具有所称的“捏造事实”行为也构不成此项罪名:因为上海市公安局是“公安机关”而不是自然人,非自然人不可能成为“诽谤罪”的受害主体。如此不计后果、胆大妄为足以证明上海警方内心的恐惧和掩盖事实之目的,是在制造法律丑闻。另外,诽谤罪属于自诉案件,且郏居住于苏州,上海警方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


十一、上海警方涉嫌非法挟持并关押杨佳母亲王静梅,侵犯其人身权益,株连无辜,以达到封堵知情人之口、掩盖真相之目的。其行为属于非法绑架证人之行为。
根据杨佳姨妈及邻居称,杨母王静梅自2008年7月2日被北京警方配合上海警方拉到大屯派出所协助调查之后至今一直没见踪影。其姐王静荣多次与大屯派出所、朝阳区分局反映及报案,北京警方要求王静荣与上海警方联系,经王静荣与上海闸北区分局、上海市公安局联系,都互相推诿,既没敢说毫不知情,又不敢承认王静梅控制在他们手中。除了杨佳外,王静梅是另外一个知道杨佳与上海警方冲突真相的人。况且她也参与了对上海警方有关人员的控诉与举报。而自从被上海警方从住处接到大屯派出所之后就再没回到慧忠里小区的住处,其居室门口积累的信函和留言条的时间也可证明。
而就在王静梅的家人遍寻不着的时候,远在上海的谢律师们却称在北京找到了王静梅,并取得了王静梅《授权委托书》的签字;杨佳案件一审宣判后审判长王智刚称杨佳母亲已领取了判决书:这分明是告诉公众,王静梅在上海警方的控制之中。一个家住北京、北京的家人苦寻不着的人,而与她从无任何关系的谢律师们(在连到北京的凭据都不能出示的前提下),怎么可能在北京取得王静梅的签字委托?也只有在上海警方控制了王静梅并且能保证封住王静梅的嘴的前提下,才胆敢伪造王静梅的签字,才能保证其造假行为不被王静梅拆穿。显而易见,王静梅处于被上海警方非法扣押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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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人 [60.166.248.*] @ 2008-10-20 19:41:06
十二、秘密审判、拒绝监督、封锁案由,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该法第191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杨佳上海袭警凶杀造成六名警员死亡五名重伤的严重后果震惊社会,已成为举世关注的重大案件,且本案既不涉及国*家秘密也没有个人隐私内容,更不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没有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是我们看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海市委某部门的操控下进行“周密安排”,除了上海市委、公安局的内部人士外,未向社会发放一张旁听证,拒绝了媒体的旁听,连中央电视台、新华社也被拒之门外,把一场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变成了一场全由内部人士参加的秘密审判,剥夺了媒体的监督权和广大人民的知情权。依据《刑事诉讼法》191条第一款规定,一审判决应当撤销,予以重审。


十三、一审法庭剥夺了杨佳的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侵犯了杨佳的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杨佳提出举证要求,申请证人出庭为其作证是《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也是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审判不能缺少依据,而一审法院却拒绝证人出庭,就是为了掩盖真相,说明审判机关在审理之前已经有了判决结果,未审先判,因拒绝事实真相,从而拒绝证人出庭。


十四、一审开庭所有重要证人、鉴定人员均未传召及允许出庭作证及接受质证,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之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质证,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时,应当依法处理”。从一审判决书中可以看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杨佳一案时,对如此重大的刑事案件,重要证人几乎都没有传唤到庭,主要证据(包括鉴定结论)都没有依法按程序进行核实、质证,但却又都被一审法院所认定,严重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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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人 [60.166.248.*] @ 2008-10-20 19:41:31
十五、宣判不公开、隐瞒事实、封锁事实,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16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但是在一审法院2008年9月1日上午的宣判中仍然是秘密宣判,不准公众及媒体进入法庭旁听判决,只是在宣判后期于其他房间设置的录像中允许少数人旁听了经过筛选的宣判内容,主要是听审判长读判决书。通过录像转播的宣判画面看到的杨佳是目光呆滞、表情木然、一言不发,竟对判其死刑的判决没作出任何反应。杨佳不是精神病发作就是被注射了药物,杨佳已成为一个不具有表达能力的木头人。这样的宣判告诉公众,上海市司法机关仍然在掩盖着怕人知晓的真相,从各个方面隔绝着杨佳与公众的近距离接触。


十六、原审判决事实严重不清。
据一审判决中杨佳在庭审中陈述,他并没有对闸北政法大楼一楼保安室的人员行凶;杨佳刀刺十一人,被擒获时身上竟无血迹,不能排除另有其他人作案或嫌疑犯共同作案之可能。一审判决所查明事实不清,为了掩盖真相,遮遮掩掩,含糊其辞,无法让杨佳服判及公众服气,应予以撤销原判,依法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异地法院重审。


十七、宣判时杨佳目光呆滞、表情木然、一言不发,俨然是在听一件与他毫无关系的事,连对案件的判决也没有反映,符合精神病特征或是被注射了镇静药物,成为了木头人。
从上海警方披露的杨佳作案事实经过可以看出,杨佳是一个体魄强壮、性格暴躁、性情残忍的凶手。从上海警方在现场控制杨佳的照片可以看出,根据上海警方授意发表的作案经过也可以看出这点。但是令人不解的是,在宣判时的杨佳却像换了个人,这是极其不正常的。既不符合杨佳的性格,也不符合一个行凶杀人者在面对法庭时的急于辩解、为自己杀人找理由的心态。公众有理由怀疑,杨佳要么是已表现出明显的精神病症状,要么在被羁押期间遭受黑刑大脑中枢受到破坏。上级司法机关应重新委托权威机构为杨佳作精神鉴定,并对其遭遇进行调查、查明真相,惩处执法机关私刑剥夺犯罪嫌疑人申辩权的野蛮无耻的执法行为。

如上,杨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从案发到一审,一直受到权力干扰;侦、诉、审机关掩盖真相;违反回避原则;执法机关指派律师违反六部委规定,未通过律协和司法行政机关推荐律师;安排利益冲突者担任辩护人;检察机关拒绝亲属委托书律师;鉴定机构无资格、鉴定结论无法律效力;涉嫌伪造委托书签名;秘密审判违反公开审判原则;宣判不公开;羁押证人干扰作证;绑架犯罪嫌疑人知情之亲属;……从实体到程序充满了违法,从程序到实体掩盖真相,是一场处处违法、漏洞百出、无法令社会接受的判决。敬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异地司法机关公开审理此案,维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维护司法公正(至少应维护程序上的正义)、维护广大公众的知情权、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机关的声誉。

Wednesday, October 1, 2008

2008年“国庆”答《南方周末》评论周刊问(zt)

熊培运是条汉子.正和冉云飞,连岳一样,他们构成了中国的希望!

特别提醒他回答中的这句话,可谓是意味声长呀:

1. 不过我心里很清楚:倘使我的生命中还有些美好的记忆,那决不是因为国家对我做了什么,而是因为国家对我没做什么。

2.我会“含笑”劝告国家回到自己的座位上,让我把接下来的话讲完。


2008年“国庆”答《南方周末》评论周刊问




熊培云 @ 2008-10-1 8:26:12 阅读(5656) 评论(26) 引用通告 分类: 思想国纪事


2008年“国庆”,《南方周末》邀请了些朋友,希望大家能结合自己这些年来的经历,回答以下几个问题。此为培云的作业。——思想国按



熊培云



1. 你为国家做了什么



我对国家的最大贡献,不是少年时勤学苦读走出了闭塞偏远的山村,给了自己一个相对宽阔的前途;不是大学毕业后拿了几倍于父母的薪水,可以作为家族的“临时政府”为他们提供教育、医疗、社保等福利却从不向他们征税;不是在巴黎留学时让外国朋友看到我来自东方,是个意气风发、彬彬有礼的好青年;也不是和平常人一样相亲相爱、生儿育女,谱写诗歌、赞美胡适,热爱学生、创造雕塑……而是自始至终都保持着一种自由的趣味与独立的人格。



2.国家为你做了什么



污蔑不是一个好品性,我决定在自己还没有一个好记忆之前,拒绝回答类似问题。不过我心里很清楚:倘使我的生命中还有些美好的记忆,那决不是因为国家对我做了什么,而是因为国家对我没做什么。



3. 你还能为国家做什么



把一生当作自己的远大前程,这才是我的主观愿望。至于客观上我能为国家做的,不过是和所有时代同路人一起,以批评建设国家,使国家这一工具为公民所用,而不是相反。否则,这就是“人为物役”了——因为我们是人,而国家不是人。

我知道自己正在参与一个细碎的工程,也从不奢望这些批评能在一夜之间改天换地。但毕竟功不唐捐,通过大家一点一滴的努力,日复一日地做事,终究会多一些改变的希望。所谓“草色遥看近却无”,至于这种努力最终能否有个赏心悦目的前景,我相信在更远的将来回首时,你我都能远远望到。



4. 国家还能为你做什么



国家过度操劳,理应好好休息。五十多年来,国家为我们把心都操坏了。我们这代人自立且独立,在许多方面真的很不想麻烦国家。既然国家没有一个集体的胃代替我消化,也请国家不要用一个并不存在的集体之脑代替我思考。

如果是在会场上,我会“含笑”劝告国家回到自己的座位上,让我把接下来的话讲完。




老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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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6) 按反序排列

tomandog [220.181.34.*] @ 2008-10-1 8:55:51
不是真的吧?南周会做这种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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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逼党主席 [123.151.95.*] @ 2008-10-1 9:00:06
│想┆好│
│。┆多│
│ ┆人│
│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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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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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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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yanghengjun.com/2008/09/%E5%9B%BD%E5%BA%86%E8%8A%82%E5%AF%84%E8%AF%AD%EF%BC%9A%E6%88%91%E4%BB%AC%E5%B0%B1%E6%98%AF%E5%9B%BD%E5%AE%B6%EF%BC%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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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yan123 [125.2.112.*] @ 2008-10-1 9:11:52
“有毒食品”则是中★共隐性杀人的又一种方法。目前官方公布由于食用有毒奶粉而患肾结石的婴儿已达五万多人,至少五名婴儿不治身亡。而据9月22日的《新纪元周刊》统计和计算,至少六百万儿童成为毒奶的受害者。中共卫生部早在奥运前的7月16日就接获报告,一方面拖延不予调查而放任婴儿继续喝毒奶,另一方面则紧急改用了北京三元牛奶来“特供”这次的奥运会和残奥会。此毒奶对肾脏和生殖系统的损坏,使不少患儿将来有失去生育能力的可能,故有专家学者痛斥中共借毒奶让中国人“断子绝孙”。

近年来,大陆曝光的有毒食品曾出不穷,凡米、面、茶、鸡蛋、辣椒、肉类、海鲜类、蔬菜类、蘑菇木耳等菌类,乃至酒类、药品等无所不假、无所不毒。避孕药、抗生素、甲醇、苏丹红、敌敌畏、硫磺、石蜡等,有害乃至剧毒的化工产品直接作为食品添加剂,供国人食用。中▲共对这种情形的默许和纵容,等于对全国人民谋财害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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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疲劳 [136.152.129.*] @ 2008-10-1 9:24:25
既然国家没有一个集体的胃代替我消化,也请国家不要用一个并不存在的集体之脑代替我思考。
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确实该歇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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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anyong [119.176.85.*] @ 2008-10-1 9:44:26
南方周末这次的问题
好像小学老师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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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毫无 [60.164.83.*] @ 2008-10-1 9:47:49
如果是在会场上,我会“含笑”劝告国家回到自己的座位上,让我把接下来的话讲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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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支持
冉云飞 [211.137.104.*] @ 2008-10-1 10:21:33
培云兄的回答深得我心,既智慧入理,又平和中正。顺祝假日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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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支持
citywalker [202.99.208.*] @ 2008-10-1 10:29:02
高质量的评论和高质量的文章,同样让人欣喜!

谢谢“牛逼党主席”给我们提供更多有用用意义的信息.
-------------------------
引用牛逼党主席的评论:
牛逼党主席 [123.151.95.*] @ 2008-10-1 9: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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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柏敏 [220.166.98.*] @ 2008-10-1 10:30:09
还是要沉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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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门西 [221.223.44.*] @ 2008-10-1 10:42:11
1. 你为国家做了什么
纳税

2.国家为你做了什么
分赃

3. 你还能为国家做什么
革命

4. 国家还能为你做什么
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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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支持
心尘 [218.85.27.*] @ 2008-10-1 10:43:33
看到你的文章总会有收获的,特别的困境中,它会让人的内心产生一股巨大的力量,坚定自己的信念,支撑着你坚持前面的坎坷道路.
在思想国里,一句"不自由,仍可活,活着就有希望",它支撑着我跋涉在漫漫七年的状告路.
努力着\坚持着找不到光明的前路.
敬请大家关注2001年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http://www.bullog.cn/blogs/xinceng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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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支持
junebug [99.171.94.*] @ 2008-10-1 10:47:12
4. 国家还能为你做什么

国家别把自己搞得太累了就好,身兼数职的事儿还是别干了吧。

只要把职责分清楚了,我就很知足了:党不是国家,政府也不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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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支持
tashui [124.237.156.*] @ 2008-10-1 11:02:58
还是南周牛:循循善诱地以低姿态"逼供"+"诱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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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他奶奶 [58.41.3.*] @ 2008-10-1 11:07:36
“含笑”劝告国家回到自己的座位上!
“含笑”劝告国家回到自己的座位上!
“含笑”劝告国家回到自己的座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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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支持
fangfang9037 [123.55.40.*] @ 2008-10-1 11:51:43
“含笑”劝告国家回到自己的座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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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支持
Licorne [219.130.33.*] @ 2008-10-1 13:11:02
在牛博上,也得用竖排的文字,真是一个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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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支持
zhaoyaojing [122.48.231.*] @ 2008-10-1 13:17:48
国家既然在你熊培云的眼里是如此地不堪,那你为何不留在美好的巴黎呢?没听说过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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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支持
懵客 [71.104.124.*] @ 2008-10-1 13:42:49
使国家这一工具为公民所用,而不是相反。否则,这就是“人为物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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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 the Peo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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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支持
江苏人在上海 [116.232.114.*] @ 2008-10-1 13:43:36
恶灵附体日,急唤驱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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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支持
右手 [124.200.56.*] @ 2008-10-1 14:04:16
zhaoyaojing [122.48.231.*] @ 2008-10-1 13:17:48
国家既然在你熊培云的眼里是如此地不堪,那你为何不留在美好的巴黎呢?没听说过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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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培云之所以留在中国,我猜想大概是他相信通过自己和大家的努力,中国终究会有希望。而那些将子女改国籍的高管们,我就不知道他们对这个国家的想法是什么鸟。